天山網訊  (記者李羚蔚 通訊員張麗華報道)王豐是烏魯木齊市某中學初三學生,在校園內打掃衛生時,與同學李開打鬧,致使兩顆門牙被鐵鍬拍飛。近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判決:李開承擔70%的責任,賠償王豐9249元;烏魯木齊市某中學承擔30%的責任,賠償王豐3964元。
  2014年3月,烏魯木齊市某中學校園內積雪融化,學校組織師生進行打掃。王豐和李開幹了一會兒活便舉著鐵鍬打鬧起來,一不留神,李開一鐵鍬拍在了王豐的臉上,兩顆門牙瞬間飛了出去……
  此後,王豐兩次住院手術,花費數萬元移植門牙。雙方家長及學校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
  2014年6月,王豐將李開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醫療費用。
  8月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烏魯木齊市某中學辯稱,該校對學生進行過多次安全教育,王豐與李開打鬧時發生意外,與學校並無關聯。
  李開則認為,學生沒有義務為學校清掃積雪,此外,其父母將他交給學校管理,監護權就轉交給了學校,故學校應對此事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學校及肇事學生都擔責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麗華表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開已年滿15周歲,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在勞動過程中應當知道人身安全等註意事項。因此其對事故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烏魯木齊市某中學未對清掃活動進行嚴格管理,未盡到安全教育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外,李開稱其沒有為學校清掃積雪的義務,而學校安排學生參加勞動是國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過程中所必須完成的義務,學校此舉並無不妥。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涉案學生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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